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经建设部批准,民政部登记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设计承包企业,装饰材料产品、饰品生产经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检测、监理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要求,团结全国业内单位和个人,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南楼十层。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基本职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立法提供依据。
第八条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规行约,协调企业利益关系,规范自律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展有关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和服务,参加政府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条 加强与国际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发展会员。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施工、管理、生产、流通、监理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颁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依章缴纳会费,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入会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会费及会员管理等均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职
第十五条 本会决策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副主任委员;
(三)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的,须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但推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三) 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 批准委员会秘书处拟定的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名,经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本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办公室,聘主任一名。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是协会的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和协会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有理论修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 协调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四) 受主任委员会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范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工作规则,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应由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