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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协助政府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工程质量,增强中国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实施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以下简称“行业知名品牌”)的推介工作。 第三条 行业知名品牌推介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协会推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行业知名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2、家装施工工程产值及工程结算收入营业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申请企业应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正式会员企业; 4、企业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先进,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检验设备齐全; 6、企业有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优先推荐: 1、已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2、2007年以来获得全国、省(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奖项(不含公装)。
第三章 推介程序
第六条 知名品牌推介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申请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至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企业需负担相应的评审费。 第七条 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推介意见、确认推介名单,并将汇总表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地方协会的推介意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对符合知名品牌条件的产品授予“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称号,颁发证书和铜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知名品牌名单。 第九条 推介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8月30日截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获得证书企业可进行广告宣传(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知名品牌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在期满当年提前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对已获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如消费者(用户)反应强烈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委托国家质检机构或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复检。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撤销知名品牌称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知名品牌产品,已获得知名品牌的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被暂停或撤销知名品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知名品牌称号。
第五章 推介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推介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一经查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全国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加推介宣传费用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申报表 附件2: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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