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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师(简称家居设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住宅设计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和龙头作用,鼓励设计师创造出更多、更好、更优秀的设计作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开展推介“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专项活动,根据住宅装饰装修设计的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推介范围
第二条 推介范围: 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2.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家装)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和地方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行业准入资格证书的企业。 3.被推介人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职满两年(含两年)以上的设计师。
第三章 推介条件
第三条 推介条件: 1.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努力钻研业务,能够熟练地掌握各种设计理论和技术,在相关刊物上发表过作品学术论文、理论文章或出版过专业著作。 3.能独立完成单项或多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能解决各种工程实际问题,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4.所设计的工程项目、投标方案、参赛的作品获得过国家、省市、行业组织的奖励,或项目业主和社会的好评。 5.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努力学习国内外的新技术、新理论、新观念、新理念、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断进行艺术、学术方面的追求和探索。
第四条 推介时间: 推介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8月30日截止。
第五条 推介办法: 1.“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设计师”推介活动一般一个企业最多不得超过10人。 2.各申报单位应经集体认真、严肃讨论后推荐参加评选。
第六条 申报及审定程序 1.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并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 2.各申报单位向本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领取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或在中国建筑装饰网站(www.ccd.com.cn)下载申报表。 3、申报人员照片采用电子版,为5寸彩色生活照,用于制作铜牌。 4.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填写后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送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定,按要求填写正式推荐文件,并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
第四章 推介纪律
第八条 参加审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称号的个人,一经查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全国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参加推介宣传费用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申报表 附件2: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汇总表 附件3: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各地区推介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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