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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高举旗帜,科学发展要求和十一五规划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和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征求部分省市建筑装饰协会意见,2008年度继续评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住宅示范工程”。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住宅示范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施工与服务完美结合,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体现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注意节约能源、资源,安全、舒适、节能、减排、环保、健康、功能合理,且具有时代特点、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精神、艺术品位较高的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现行各类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其它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住宅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特别注重中小户型和保障性住宅工程。
第三条 “住宅示范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介、审核、评定,并将结果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复查或重点抽查,并适时表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申报推介,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二章 推介范围
第五条 申报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正式公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科学、健康、环保、节水、节能、节电、节材; 2、通过工程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的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已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住宅装饰装修优秀工程且具有示范作用的工程。
第六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的申报范围包括单元居室(含各类户型的居室)、别墅、公寓、平房住宅、传统民居民宅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下列住宅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住宅装饰工程暂不列入推介范围;(特殊工程除外) 2、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擅自拆改燃气、供暖设施、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工程;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未通过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的工程; 5、业主或使用者不同意申报的住宅装饰工程或有投诉争议的工程。
第三章 推介条件
第八条 被推介单位应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正式会员企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员企业和副主任委员单位优先)
第九条 被推介单位应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会员施工企业。
第十条 推介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建筑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专项资质证书或行业准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被推介单位应与业主或使用者签订规范有效的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被推介单位在当地应有良好的质量服务诚信信誉,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十三条 被推介单位应对所申报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负责。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四条 “住宅示范工程”的申报推介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开展“住宅示范工程”的推介选定工作,并负责“住宅示范工程”的申报、评定和建议限期15日公示等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申报。 2、根据推介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领取申报表(亦可从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下载)并向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十五条 “住宅示范工程”的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4、所申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6、设计说明书。 7、与申报工程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8、反映工程概况和设计意图并附文字说明的设计效果图及相对部位和角度的彩色照片。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1、《工程申报表》一份,应按《工程申报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也可根据样表用A4页双面打印。 2、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厚度的相册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封页标注申报推荐工程名称、类别、申报推荐单位。 3、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4、所有申报推荐单位应统一用相应大小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并在文件盒上标注申报推荐工程设计名称及申报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推介时间
推介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8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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